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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系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使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必须加强培养教育,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入党手续,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发展党员的一般程序是:接收入党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校培训,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培养、教育、考察工作贯穿始终。
第二章 接收入党申请
第四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要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入党申请人员花名册》。
第六条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党的态度;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附件材料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主要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政历情况,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申请入党的条件: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我系师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八条 对具备申请入党条件且申请材料完整、规范的入党申请人,党支部要及时派人与其谈话,进行教育和鼓励。
第三章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学习表现好,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有违纪、课程考试不及格、综合测评排名居年级50%之后者,不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 党支部对入党申请人要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申请人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定期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党支部每半年研究调整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第十二条 党总支、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要通过谈心、上党课、吸收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途径,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要分期分批安排进党校培训学习,接受一次较系统的集中培训,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向党组织以书面形式汇报思想,内容包括: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的情况;对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的认识;自己在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要定期(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等,并及时将考察情况填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部分)。培养联系人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第十五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及时将其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对转入我系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了解情况,认真查阅材料,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党支部讨论,可以继续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重新填写《中国共产党员发展党员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部分),并将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情况简要地填入新表中,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考察表》等材料妥善保管,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十七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团员对他们进行测评,把得到大多数团员公认的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推优”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在学期初进行。“推优”的结果要向学院团委报告,并填写《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报告表》。
第五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原则上须是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党校培训合格,政审合格,列入当年发展计划。
第十九条 党总支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例会,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研究发展党员计划。原则上每年三月份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九月份作一次调整,年度发展计划和调整后的发展计划均要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在此期间,若遇到特殊情况可作微调,并及时报党委组织部。未列入该年度发展计划的对象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二十条 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如年级同学、辅导员、主要任课教师等)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将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初步人选。
第二十一条 对拟定的发展对象及时进行政审。政审的基本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政审的基本方法是: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函调,必要时进行外调(外调一般应有两名正式党员参加)。旁证材料要加盖出具证明的单位党组织公章。支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提交党总支审查,政审合格后,才能确定发展对象。
第二十二条 发展民主党派人员入党,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前,必须事先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和党总支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递交入党申请不满一年者一般不予发展;未列入该年度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团员青年未经团组织推优或“推优”票数不过半数的,原则上不予发展;群众座谈会意见或党支部内部意见争议较大,多数人认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发展;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不能发展:综合测评排名居年级30%之后者;发展前一学年有不及格课程;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成绩不符合学院规定的授予学位的有关要求;作弊或受到处分者。
第六章  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
第二十四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严把党员发展的“入口关”,进一步做好党员发展中的公示工作。在公示前,党支部负责人要与拟公示对象谈话,讲明公示的意义、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示的对象: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预备期满拟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公示的时间: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时间为确定为发展对象以后,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时间为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公示范围、方式: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公示栏、张榜公示等多种形式,在本总支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党总支应设立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公示信箱和举报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申请入党时间;列为积极分子时间;确定发展对象时间;政审结论;参加党校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等。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预备期起止日期。
第二十七条 公示意见的处理:公示后,党支部要及时组织人员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党总支汇报,并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凡具备党员条件的,予以发展或转正;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考察的,暂缓发展或转正;群众意见较大或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有争议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党支部应如实报党总支研究决定。党总支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并且做好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说明暂缓发展、转正或不予发展、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原因。同时,要注意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反映人和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公示的情况和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七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接收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对发展对象材料的预审。预审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2)《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考察表》;(3)群众座谈会记录;(4)德智体综合测评及推优情况表;(5)党校培训证书;(6)《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报告表》;(7)政审材料;(8)自传等。二是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九条 发展对象经预审通过并公示合格后方可发给《入党志愿书》。由入党介绍人负责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入党介绍人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并对其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进行了解,实事求是地填写自己的意见,表明对其入党的态度和是否愿意做其入党介绍人,填好后交党支部审阅。
第三十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一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如下:
(1)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个人经历等情况;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学生学习和综合测评情况、教职工履行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
(4)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5)申请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
(6)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7)通过支部大会的决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支部大会对其基本评价,支部应到、实到、缺席的正式党员人数和表决情况(赞成、反对、弃权人数),通过决议时间。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
(1)支部大会通过后,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时认真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经党总支审批后,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及时送交党委组织部审批。
(2)党总支要指派专人(支部书记或总支委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总支汇报。
(3)党总支要及时组织新党员宣誓。
第三十三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即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八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考察
(1)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并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的开始时间、编入的党支部、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并分配一定任务。要指定专人(一般为介绍人)为培养联系人,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按季度将考察情况填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部分)。
(2)预备党员要及时参加党委组织部或党总支组织的入党宣誓仪式。要认真参加组织生活等党内活动,按时交纳党费。
宣誓仪式一般程序是:奏唱《国际歌》;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预备党员宣誓;党组织负责人讲话;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也可请老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奏唱《国歌》。
(3)党总支和党支部要通过多种形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党支部至少半年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讨论一次,并在预备期满前将支部的综合考察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部分)。考察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其本人谈话。
(4)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组织要将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
(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
(2)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和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通过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预审;党委审批。
转正申请的内容:①本人简况,入党时间、预备期满时间;②对照党员条件,总结和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③今后努力方向和转正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一般程序是:①预备党员汇报;②培养联系人介绍情况;③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的主要表现,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④党员发表意见;⑤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报党总支预审的材料:①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及思想汇报;②《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考察表》;③群众座谈会记录。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
格:
(1)预备期内从未向党组织递交过书面思想汇报,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2)未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师生反映很差;
(3)违犯学院规章制度,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4)违犯法律,受到政法机关的处理;
(5)有不及格课程可能导致不能毕业。
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预备期后仍然不能转正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九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党总支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层层负责。
第三十八条 党总支要按照党员信息统计要求分别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名册和有关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延误和遗失等现象。
第三十九条 党总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认真把好“入口关”,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