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学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外语系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目标,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 系党总支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党总支书记对本系负总责,对支委及其成员、教工、学生支部书记负直接领导责任。
(2)支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系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本系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系主任对本系负总责,对系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2)副主任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系党政领导班子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的各项任务。
(1)贯彻落实院党政领导班子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的各项任务;
(2)加强本单位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建设,防止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及腐败现象的发生;
(3)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教职工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
(4)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积极配合院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干部的考核、任用工作;
(6)支持执法执纪部门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系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
(2)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3)定期召开领导班子生活会,检查执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4)重视和支持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5)带头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情况;
(2)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3)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解及监督检查情况;
(5)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7)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情况;
(8)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9)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院纪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对我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一条 系党总支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系党政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勤政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应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点追究个人领导责任。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追究责任,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行政处理由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院纪检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