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系领导班子的团结和活力,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全系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本系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系工作由系党总支和行政共同负责。
第三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全系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全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党总支委员等人员组成,系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也可扩大到教研室主任、工会小组长、教师代表等。
第四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题确定与议事范围
第五条 系党政联系会议的议题由系党总支书记与系主任共同研究确定。需由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党总支委员会
或系行政提出工作方案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
1.讨论研究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办学方向的重大问题。
2.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3.讨论研究系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4.讨论研究系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机构设置、规章制度。
5.讨论研究系教学改革、教学计划制定与调整,教师和教辅人员岗位配置,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督导及教学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问题。
6.讨论研究系科研工作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目标。
7.讨论研究系学科专业设置、专业方向调整以及学科建设方面的其他重要问题。
8.讨论研究系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和培养,教职工的调入和调出,教职工攻读学位、学习进修的选派、出国人员的选派。
9.讨论研究系创收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10.讨论研究系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教研室主任选任,教职工年度考核、奖惩以及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11.讨论研究招生、就业,学生奖励、处分以及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讨论研究系务公开的有关事宜。
13.讨论研究对外合作与交流、联合办学方面的问题。
14.系党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与召开
第七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确定由系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召集、主持。
第八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除临时召集外,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出席会议的成员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及姻亲关系的人员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办公室主任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每一事项的议决,须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决定的做出都须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凡进行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由书记和主任会签后印发或上报。
第十五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请示院党委或院行政。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召集或主持人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七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中要求保密的内容都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或传达至全系师生员工。
第五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十九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必须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系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与上级党组织的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党组织的精神为准。